
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协议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,您通过本平台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所得,平台将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。请知悉以下关键事项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条规定,稿酬所得,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、报刊等形式出版、发表而取得的所得。
根据总局及部分省局的政策解答,网上发表文章或文艺作品等,应作为为“稿酬所得”。因此,在网络发表文章取得收入,属于个人取得转让“著作权”收入,平台方应按照“稿酬所得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,请不要勾选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后续操作;您点击勾选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本协议,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、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。本协议自您点击勾选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本协议时依法成立并生效,对您和平台即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根据财税(2016)36号附件1第一条第(十四)项规定,“个人转让著作权”免征增值税。如果购买方需要发票,可以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发票。
平台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时
1、预扣预缴
(1)收入额的计算:月收入低于4000元,应预扣预缴税额 =(每次稿酬收入-800)×70%×20%;月收入大于4000元时,应预扣预缴税额 = 每次稿酬收入×(1-20%)×70%×20%。
(2)预扣率:20%。
(3)预扣税金=应纳税所得额×20%。
2、年度汇算
稿酬所得,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之一,在年度汇算时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、劳务报酬所得等一起进行汇算;汇算时间为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。根据汇算结果,多退少补。
第三条 支付流程
1、平台支付前,从应付劳务报酬总额中直接扣除计算的个人所得税;
2、平台将税后净额(劳务报酬总额–代扣税款)支付至用户个人支付宝账户;
3、平台在次月15日前,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代扣税款。
第四条 用户个人义务
第五条 平台义务
第六条 违约责任
1、平台未依法扣缴税款的,承担税务机关处罚(滞纳金、罚款等);
2、用户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平台损失的(如税务处罚),用户需全额赔偿。
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有效期
双方同意,在本协议签订后,如另有补充协议,该等补充协议及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八条 争议解决
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,提交平台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